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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争议
2012年03月09日 作者:南京市安徽商会 点击:
近年来,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越来越多,记者从武汉仲裁委员会获悉,在该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为了让更多的市民规避买卖风险,熟悉仲裁裁决的专家思路,本报选取了几个“前车可鉴”的典型案例,并邀请了仲裁员、江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发坤进行点评。
案例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李某系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楼盘201号房屋的所有人,且李某、王某(女)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底,张先生看到某中介公司有该套房屋挂牌出售的信息,随即找到该中介公司,表示了购买的意向,该中介公司遂联系王某与张先生一起共同看房。
在看房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张先生购房定金,同年8月初中介公司草拟了一份《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并先后交由张先生王某签名。由于李某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该中介公司要求王某在《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上代签了李某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王某表示不卖房了,且李某认为其老婆王某无权代表他签订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而张先生认为李某、王某夫妻俩是违约,要求确认《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李某、王某夫妻俩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李某、王某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驳回张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点评:李某从未参与也未授权他人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事后又未对王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根据相关法规,王某代理李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对李某不发生效力,由王某承担责任。
先生在没有李某同意和授权签名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合同,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上述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规定,仲裁庭认定该合同应为无效。
因本案相关当事人存在过错:张先生签订合同存在重大疏忽;王某在未与李某就卖房事宜达成合意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导致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经纪代理工作存在瑕疵。故,仲裁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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