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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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安徽商会,英文名为:Association of AnHui People’s Enterprises in NanJing(缩写:AAPEN)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安徽籍人士在南京投资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在宁徽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南京,回报安徽。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全面、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塑造优秀的徽商形象,弘扬和传播徽商文化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宁区金兰路2号南京南站绿地之窗广场B1徽商大厦15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面向企业,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江苏市场,努力发挥安徽和江苏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讲座; 

    (四)联络会员单位、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为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团体和其他各有关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和国家;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所经营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六)须为在工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会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1/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和国家;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在所经营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热爱本商会,关心会员,具有高度奉献精神;

(五)须为在工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及第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热爱商会工作,积极缴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四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  2020  1209日第三届第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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