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你的规章制度
【问题】
我单位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是: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一经发现,给予打听者扣除工资、说出者扣除工资的处罚。
不知道这条制度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来说,规章制度内容的设置要注意哪些问题?
【回复】
实践中,很多单位将薪酬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规定员工之间不能相互打听,否则就给予处分。类似贵公司这种规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多的。对于这类规定,法律并没有禁止。因此,并不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需要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企业给员工经济处罚,以前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但是,这个条例已经在2008年年初被废止了。换句话讲,现在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反倒是,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并无经济处罚的权限。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慎用经济处罚的方式。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规章制度内容的设置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①合法合理。就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②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没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业规定:“员工不遵守执行领导合理指示的视为一般违纪”,何谓“合理”?各有各的说法,实际可操作性极弱。企业一旦按照此条款操作,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因此,规章制度的条款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表述;③完备性。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④逻辑性。特别是在奖惩制度中,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采用逻辑递进的惩罚模式,能够较好地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履行告知义务也有技巧
【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行使知情权,才能既合法,又维护单位的利益呢?
【回复】
对用人单位来讲,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在登招聘广告的时候就将需要告知的事项在招聘广告中写明,然后保留好招聘广告。因为应聘者肯定是先读招聘广告然后才会来应聘,这就使得招聘广告成为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一个很好的证据。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员工手册的序言部分将这些需要告知的事项列明,公示员工手册的同时也是在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除了通过面试时的交谈可以行使以外,在新员工入职时,也可以要求新员工填写入职信息表,以获得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者信息。
制度无法协商确定怎么办
【问题】
我公司规模较小,没有成立工会,那么公司在规章制度建立方面,是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好,还是让所有员工参与修订制度好?怎么操作方便?如果员工或职工代表提出公司无法满足的要求,公司怎么办?
【回复】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要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如果贵公司规模确实很小,那么让所有员工参与修订会比较好;但如果贵公司规模并非很小,那么还是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比较好。
如果在修订制度的过程中,公司与职工方无法达成一致,就某些条款无法协商确定,那么该制度就无法公布实施,原有的旧制度就应当继续执行。
因此,建议在制度协商确定的过程中,可以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先行确定,并公布执行;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可留待进一步讨论、修改,直至双方能够达成一致。
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问题】
我公司是由美国A集团、美国B集团、中国某集团三方合资的,但公司计划今年重组,将变成其中的两方合资,公司名称即将改变,其他不变,请问公司变化后:
1)是否需要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名称改变)?
2)是否需给所有在职员工N+1的经济补偿(因公司名称及股权变化)?
3)因公司名称或股权变化,员工提出辞职,是否给员工N+1补偿?
4)公司对员工是否还承担其他责任?
【回复】
如果仅仅是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企业解散与终止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
1、既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无需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原则上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的,则公司需要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