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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2013年08月22日 作者:南京市安徽商会 点击: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政策。
一、 项目总体要求
(一) 各类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应不少于20万元/年。
(二)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 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应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 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 项目用地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同时视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贡献水平,对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于项目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我区主导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3万元/亩标准追加固定资产补助,于企业获得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兑现,具体于项目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总额以11.2万元/亩为限。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原则为:规划建筑占地面积60%以上的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时拨付80%,项目竣工后拨付20%。投资者未完成项目投资即转让股份或土地的,须缴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二) 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前2年100%、第3-5年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三) 对项目受让土地缴纳的契税按其与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相对应部分予以财政补助,于项目竣工时兑现。
(四) 对项目建设期间交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等额财政补助,于约定的建设期末5个工作日内兑现;约定分期建设的,分期兑现。
(五) 项目投产前如租赁厂房生产,约定的建设期内,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6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
(六)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至6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般应租赁标准厂房生产。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给予60%比例财政补助,连续补助3年,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
(七) 免征或全额返还项目建设过程中属管委会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第三方物流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政策供地。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按前2年100%、第3-5年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约定建成后只用于出租给工业企业而不转让的,可参照工业项目政策供地。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按前2年100%、第3-5年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项目建成后擅自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全额收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三)对在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连续3年就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按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
(四)对年纳税超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连续3年就超额部分按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于次年3月集中兑现。
四、 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对下列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 主导产业项目:主要指属于我区主导产业(汽车零部件、机械电子、新型建材产业)的项目。
(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指属于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皖发〔2010〕29号)和宣城市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宣发〔2011〕13号)中要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 我区产业配套急需项目。
(四) “飞地经济”项目。
五、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新建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按新建成的多层厂房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于项目建成验收后1个月内兑现。具体于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
六、 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商局负责解释。此前入区的项目,仍按原投资协议,结合原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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